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旧场)封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1.01.2016  20:36

 

  呼环政批字[2016]4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旧场)封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你单位《关于<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旧场)封场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呼无害发[2015]35号)及由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后,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技术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旧场)位于玉泉区土默特大桥南约1公里处,呼准公路2.5公里路西,东隔乌素图沟为呼准公路,北侧距天时小区320米,中心点坐标为北纬40°45′37"、东经111°34'  08"。封场工程占地面积14.21hm 2 ,主要包括垃圾堆体整治、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雨洪水导排系统以及绿化与植被恢复等。在该填埋场(旧场)未实现雨污分流,同时场底未做膜防渗的现状下,本次工程实现了雨污分流,减少了渗滤液的产生,同时将产生的渗滤液及时收集处理,减少了对地下水的不利影响。项目总投资44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2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72.9%。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玉泉区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封场工程实施后,将导气管填埋气汇入填埋气输送管,送至火炬经自动电子点火装置点火焚烧处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3、加强水环境保护。实施雨污分流,堆场尽快防渗覆盖,以减少渗滤液的产生。增加渗滤液导排的频次,及时将产生的渗滤液导排入集液池后,通过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所有坑、池、管网等须做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 -7 cm/s。严禁未经处理的废水及不达标废水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填埋场封场后泵房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音、安装消声器以及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施工期建筑垃圾须及时清理、定点运出;污泥经压滤脱水后和生活垃圾一起送至旧场南侧新扩建的垃圾填埋场处理,其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的要求。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采用渐进修复、栽植人工植被的封场绿化措施,在垃圾堆体稳定后,通过渐进栽植人工植被措施,保证封场后植物正常生长,同时防止植物根系对防渗土工膜的损害。 7、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8、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严格落实封场施工及实施后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监测频次,规范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监测项目,跟踪验证项目实施后对环境(尤为地下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10、做好施工期及封场后的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垃圾堆体滑坡、火灾及爆炸等风险事故的风险防范措施。 11、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每三年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玉泉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查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玉泉区环保局,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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