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

21.11.2014  22:35

 

 

呼环通字〔2013〕69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规程》的通知   各旗县区环保局,市开发区环保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市环保局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   按照市委、政府“打造两个一流、推进三个建设、实现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全面提高建设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现场踏勘 审批办和环评科2人以上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复杂、环境影响较大、环境性质较特殊,拟建于环境较敏感地区或者其他情况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二)呼市环保局认为环境影响较明确或者公益类项目,按以下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1.参会人员 项目技术评审会均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专家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家、分管领导,以及监察室、环评科、行政审批办、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评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属地环保局相关人员参加。 依据项目特点,其他相关科室、单位须参加评审会。 依据项目类型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3-5名相关专业、行业评审专家对拟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2.评审地点 专家技术评审会原则上在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召开。 3.评审议程 技术评审会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1)由主持人介绍到会专家及参会人员,确定专家组组长,说明评审项目,明确审查重点。 (2)由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3)由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进行汇报。 (4)由专家组及其他参会人员对环评报告进行提问,环评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负责答疑。 (5)专家和与会人员发言,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其可行性发表意见,着重就环保措施等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组组长归纳总结参会者意见,形成修改意见。 (6)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讨论,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回避,专家组形成最终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宣布。 (7)主持人对会议进行小结。 4.评审要点 具体见《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5.复审 环评单位依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按时完成环评报告的修改完善,环评单位再次提交环评文件由参会专家进行复审,如无异议则在修改清单上确认签字;如对修改后的报告有异议,则环评单位须继续按照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整改。最终出具报批版环评文件。 6.其它 项目初审意见、总量批复、涉及辐射和尾气等项目的审查意见自技术评审会复审后五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文件,逾期视为同意。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有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质量以及存在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呼市环保局可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相关民众意见,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三、受理 1.报批申请一份(要求明确四邻具体位置、间距、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2.报批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光盘); 3.国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4.工业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执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文件、材料(依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受理人员要求补充提交)。 (1)建设项目若存在未批先建等行为,须提交处罚单复印件; (2)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锅炉房的项目,提交供热主管部门或责任供热单位出具的审批或证明材料; (3)城市集中供水未到达区域内的项目,拟建自备水井的,提交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和相关支持性材料; (4)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批复材料; (5)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6)涉及射线、放射源等项目提交辐射备案手续;涉及危险废物项目,提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附保护区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附国土部门矿区范围划定的批复; (8)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公示 对于材料齐全,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报告表类及登记表类项目公示须包含以下信息:建设项目名称、单位、地点、内容、供热和排水情况、总投资与环保投资以及环评编制单位。 报告书类项目除以上信息外,还须对报告书简本进行公示。 五、审批 1.报批版的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要件齐全,通过技术评审、复审并无异议的,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并无公众反对意见的项目,可以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委员会审议。 每个项目均须填写《呼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委员会审查会议原则上每月月底召开一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议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不予批准,并及时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项目批复后,应及时将环评文件和批复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市环境监察支队、属地环保局和环评机构等相关单位。   附件: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流程图 download/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 自治区环保厅。 抄送:局各位领导。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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