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08.02.2020  23:42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温晔峰) 2月7日,内蒙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第十次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尤俊成就依法防控政策法规进行解读

  尤俊成表示,《传染病防治法》共80条,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共54条,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那么,在疫情防控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到底有哪些义务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规定,结合本次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阻止疫情发展蔓延的有效措施,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力量深入农牧区和社区,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等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些措施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也是打好疫情阻击战所必须的。

  尤俊成表示, 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仍然存在对疫情防控严峻性认识不足、安排部署不够充分周密、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一法一条例”,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自身防护,并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防控工作中依法采取的措施予以理解、配合和协助。

  疫病患者要主动配合隔离治疗,其他有关人员要如实报告旅居轨迹、接触情况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不服从不配合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俊成说。

  同时,企业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与国家和社会迎击挑战、共度难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公民在疫情流行期间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权利,主要包括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获得救治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实施隔离措施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