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16.03.2016  13:04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6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信春鹰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于“十三五”规划纲要贯彻实施,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11日12时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4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4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的6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12件,代表联名提出450件。 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09件,占47.29%,修改法律的228件,占51.58%。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化水平,提出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电子商务法、资产评估法、社会信用管理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预算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商标法、专利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统筹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二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提出修改代表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三是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制定学前教育法、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医药法、社区矫正法,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红十字会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四是在坚持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围绕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提出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水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五是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方面,围绕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就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公共图书馆、古都保护、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古籍保护等提出制定法律的议案。六是在推进反腐败立法方面,提出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腐败法、贿赂犯罪法,修改刑法中行贿受贿犯罪有关规定。同时,在加强法律监督方面,代表提出14件议案,要求对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领域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法律委员会审议12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71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10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8件,外事委员会审议1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3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认真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为此,大会秘书处提出如下建议: 一、把审议代表议案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法律制度。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关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围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宏伟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完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代表议案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审议代表议案与编制立法计划、监督计划,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代表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和监督事项已列入工作计划的,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吸纳代表意见建议。尚未列入工作计划的加强调研论证。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补充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针对代表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的意见。 三、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扩大代表对议案审议工作的参与。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参加执法检查,参与专门委员会活动,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听取和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完善议案审议结果答复工作,直接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反馈审议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加强同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议案审议质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