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日报:纳税人“三证合一”登记涉税业务办税指南

10.10.2015  17:25

10月8日 4版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主要内容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是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各类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三、设立(开业)登记

(一)企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三证合一”营业执

(二)企业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到企业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补录必要的涉税信息。

四、变更登记

(一)企业涉税信息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他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五、注销登记

(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凭《清税证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二)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六、更多“三证合一”信息请访问工商、税务网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