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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报记者袁长焕 通讯员韩志鹏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制定《黑龙江省气象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多项措施,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旨在调动气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省气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和业务能力提升。
《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立项实行评审制。科技与预报处组织专家评审,经省局科技委会议对项目进行审定,并给出审定意见。经省局科技委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意见,修改完善项目任务书,然后上报科技与预报处。项目必须确立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明确科研间接费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管理、项目预算调剂等管理权限和有具体要求的管理办法,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的申请、开展、总结和验收工作,为项目组提供设备、财务、日常管理服务等必要支持。
《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承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对不按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书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外,科技与预报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局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科技成果实行登记制。项目组在科研项目研究结束时需及时向科技与预报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重点项目验收应由省局审计部门或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经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组要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科技与预报处,完成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归档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