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工可与企业“讨价还价”定工资

16.04.2015  17:56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意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可与企业“讨价还价”定工资

工资涨不涨,奖金怎么发?这些问题不再单纯是企业说了算,职工和企业负责人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4月7日,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记者了解到,此《意见》出台,将解决企业经营者“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职工代表“不会谈”的问题。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协商:工资发多少可商量

不少人认为,工资水平的高低,应由劳动力市场说了算。不少企业也认为工资是自己的事儿,想给多少给多少,觉得工资协商就是涨工资,所以害怕工资协商。

意见》明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

范围:对企业员工全覆盖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自治区将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员工的全覆盖。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取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行为,应立即纠正,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办理。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