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企业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

15.04.2015  07:16

[ 导读 ]  4月7日我区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这就意味着今后工资涨不涨,奖金怎么发等这些问题不再单纯是企业说了算,职工和企业负责人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

  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今后工资涨不涨,奖金怎么发?不再单纯是企业说了算——

职工和企业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4月7日我区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以此解决企业经营者“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职工代表“不会谈”的工资问题,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就意味着今后工资涨不涨,奖金怎么发等这些问题不再单纯是企业说了算,职工和企业负责人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此外,今后我区将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员工的全覆盖。

  很多人认为,工资水平的高低,应由劳动力市场说了算。不少企业也认为工资是自己的事儿,想给多少给多少,觉得工资协商就是涨工资,所以害怕工资协商。该《意见》的出台,明确我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同时继续组织好每年在全区集中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活动,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

  《意见》要求,全区各地区要结合集体合同攻坚计划,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并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集体协商。 与此同时,我区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门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增强职工方协商力量,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

  《意见》明确,我区今后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用征信体系等,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评价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均要在认定范围内推荐。把违法用工、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作为社会法人失信内容,纳入全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整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推进。

  《 意见》明确,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明确职责,推动落实。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审查内容。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并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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