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意见》,职工可与企业"讨价还价"定工资

15.04.2015  19:01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意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可与企业“讨价还价”定工资

  工资涨不涨,奖金怎么发?这些问题不再单纯是企业说了算,职工和企业负责人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4月7日,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记者了解到,此《意见》出台,将解决企业经营者“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职工代表“不会谈”的问题。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协商:工资发多少可商量

  不少人认为,工资水平的高低,应由劳动力市场说了算。不少企业也认为工资是自己的事儿,想给多少给多少,觉得工资协商就是涨工资,所以害怕工资协商。

  《意见》明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

   范围:对企业员工全覆盖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自治区将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员工的全覆盖。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取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行为,应立即纠正,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办理。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诚信:纳入信用征信体系

  按照《意见》,自治区今后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用征信体系等,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评价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均要在认定范围内推荐,对没有建立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工资支付保障等机制的企业,企业本身与其经营者均不能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由三方会议提请授予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把违法用工、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作为社会法人失信内容,纳入全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整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推进。

  《意见》要求,今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系统应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工资指导组织,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关于实施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要把创建活动与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相挂钩,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引领、激励和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每年4月底发布工资指导线

  《意见》明确,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明确职责,推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积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审查内容。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并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科学依据。(记者  张昊文)

   注释: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