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8.03.2020  12:51

    昨日,内蒙古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了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宣传教育和演练、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自治区地震预警活动。

    《办法》指出,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预估地震烈度达到6度以上时,向相应的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办法》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目前,我区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于2018年7月正式启动实施,预计于2022年建成,目前已完成了土建、设备采购等工作。建成后,在监视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5至10秒内向用户发出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公众可以紧急采取逃生避险措施,减少地震人员伤亡和生命财产损失,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地震参数速报、地震烈度分布、地震快速评估信息快速确定重点救灾区域,辅助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高铁、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记者 苏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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