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08.10.2018  23:11

   一、立法必要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情况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需要按《预算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

  (一)解决《预算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详细的事项

  一是《预算法》中没有规定开发区(园区)预决算审查批准问题。开发区(园区)一般不设人大及其常委会,其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如何审查批准,《预算法》没有涉及。二是《预算法》中没有规定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如果对初审中提出的依法确需调整处理事项没有相对刚性的规定,则会出现含有不合法内容的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直接提交到人代会和常委会上批准的情况,弱化法律的严肃性。三是《预算法》中没有预算联网监督的相关规定。2017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预算联网监督将是今后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常态,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使这项工作在推进中有法可依。四是《预算法》中没有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开展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有必要将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法制化。五是《预算法》中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便于操作和监督。

  (二)解决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是解决三个盟本级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问题。自治区的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3个盟人大工委的预决算审批权限在《预算法》中没有适用条文规定,需要在遵从《预算法》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委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条例草案中设置相应条款加以解决。二是《预算法》实施之后,自治区大部分旗县级人大根据修订后的《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为旗县级人大开展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提供了组织及机构保证。这就需要在条例草案中对其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程序、权限等加以明确。三是苏木乡级预决算审查批准程序需要细化。修订后的《预算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在程序、方法等方面加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对《预算法》规定的决算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前需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内容执行不力。目前自治区各级对该条款普遍没有落实到位,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三)需要将已落实的改革任务法制化

  一是将2016年建立的《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固化以巩固改革成果。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方面的重要要求。

   二、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的制定立足于规范预算审查监督行为,强化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实效,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其适用范围,一是适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法制的权威性、一致性,也是各省的通行做法;二是财政、审计部门履行预决算监督职能时也适用本条例。《预算法》对财政、审计部门在预决算监督中的职责、权限都做了规定,条例草案很多地方都涉及二者与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相互衔接,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部门职责加以固化,有利于各司其职,形成监督合力。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算法》未明确事宜做出的相关规定

  一是解决开发区(园区)预决算审查批准问题,条例草案第十条明确了开发区(园区)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方式和程序。二是分别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设置了关于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三是在条例草案第四条设置了关于预算联网监督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四是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设置了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的相关规定。五是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分四款细化了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解决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是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盟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可作为本盟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批准的依据,同时需要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条例草案第七条赋予了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权限,增设了其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程序,强化了旗县级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职能。三是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在苏木乡级预决算审查批准程序、方式上做了可操作规定。四是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设置了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前需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程序规定。

  (三)关于将已落实的改革任务法制化方面的规定

  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也收纳进来,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作了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固化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在条例草案中做了规定

  首先,在总体要求上,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以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为重点。其次,条例草案在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对中办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支出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五个审查监督重点,做出了15条34款相关规定。

  此外,依据中办发〔2018〕15号文件要求,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Nmg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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