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

23.12.2015  16:39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

    (2015年12月1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现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使命。新一轮扶贫开发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扶贫开发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头号民生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帮扶举措,大力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着力兴办“三个一”民生实事,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帮扶活动,扎实推进“三到村三到户”精准扶贫,全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但也要看到,我区欠发达的基本区情还没有根本改变,贫困地区发展滞后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贫困人口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灾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现象突出,让农村牧区80余万贫困人口摆脱贫困仍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充分认识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把扶贫开发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决不让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贫困人口掉队。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咬定青山不放松,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区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全部摘帽;到2020年,实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国家重点贫困旗县全部摘帽。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夯实组织基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书记一起抓。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鼓励先富帮后富,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扶贫开发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让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

    ——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继续推进开发式扶贫,处理好政府扶持、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扶贫开发路径,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创新扶贫资源使用方式,由多头分散向统筹集中转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变;创新扶贫考评体系,由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脱贫成效转变。

    二、全面落实精准扶贫方略,确保如期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旗县摘帽目标

    (五)认真落实精准扶贫要求。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这个关键环节,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对每个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建档立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打好基础,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条件。对建档立卡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全面抓好以规划、项目、干部“三到村三到户”为重点的精准扶贫工作,使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贫困人口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方式实行分类扶持,确保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牧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对因灾因病因残等致贫的新增贫困户以及返贫户,全部建档立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认真执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由旗县提出申请,盟市初审,自治区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制定实施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旗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重点旗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原有的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科学评价精准扶贫成效,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大力发展扶贫特色产业。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以建设“五大基地”为牵引,科学制定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大力培育发展扶贫特色产业。实施贫困嘎查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重点发展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乳、肉、绒、粮油、瓜果、蔬菜、林草、药材、旅游等特色产业,加快建设发展一批农牧业示范基地和设施园区。加强贫困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鼓励引导扶贫龙头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健全完善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加大对农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牧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依托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发展农家乐、牧家乐等特色旅游。支持贫困地区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将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支持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煤炭、油气、水、有色金属等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引导企业参与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吸引企业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通过培育发展特色产业,着力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实现贫困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七)积极引导劳务输出。加大劳务输出培训投入,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力度,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建设旗县、苏木乡镇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搭建用工对接平台,开展“东西部劳务对接”“京津冀劳务对接”等多边劳务对接活动,开展好订单、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对跨省区务工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八)有序推进易地搬迁。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紧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编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小城镇、产业园区安置搬迁群众,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与迁入地群众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有效整合各类涉农涉牧资金和危房改造、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专项资金,广泛筹措社会资金,大力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在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探索利用农牧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牧区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牧户。结合实施国家游牧民定居工程和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多措并举,改善游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九)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坚持脱贫攻坚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探索对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贫困旗县的转移支付机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十)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加大贫困地区教育投入力度,各级教育经费重点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民族教育倾斜。健全学前教育制度,帮助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留得下、稳得住的一专多能教师,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建立自治区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恢复并办好确需保留的嘎查村小学和教学点,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办好综合性高中,继续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标准。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范围。建立保障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对贫困家庭大学生每年资助1万元的助学政策,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通过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十一)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政策。继续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完成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确保所有贫困旗县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建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制度,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以盟市为单位设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基金和重大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基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加大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建立三级医院一对一支援贫困地区旗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地区苏木乡镇医院的帮扶关系,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为贫困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十二)健全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农村牧区低保自治区级统筹力度,低保标准要继续保持高于国家扶贫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推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提高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抓紧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通过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现政策性保障兜底。

    (十三)关爱服务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对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儿童福利院、养老幸福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社区妇女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十四)加快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脱贫攻坚。认真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加快实施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扩大革命老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将少数民族聚居贫困地区作为脱贫攻坚主战场,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出台并落实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旗县、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的特殊政策措施。改善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体系,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积极发展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的职业教育,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把脱贫攻坚与沿边开发开放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建立边民补贴机制,集中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使边民能够安心生活、安心守边。

    三、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从根本上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十五)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深入实施危房改造、安全饮水、街巷硬化、村村通电和农网改造、广播电视通讯、校舍建设和安全改造、标准化卫生室、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确保在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全面完成全区所有行政嘎查村和较大自然村的全覆盖任务,使农村牧区面貌发生根本性改变,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同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解决好其他自然村(浩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贫困户的生产生活问题。实施过程中,要对贫困嘎查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组织实施,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和补贴,确保“十个全覆盖”工程惠及到所有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区平均水平。

    (十六)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水利设施建设。积极支持贫困地区重大水利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建设规划,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加大投资倾斜力度。加强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水利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一批抗旱水源工程和“五小水利”工程,巩固提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果,解决靠天吃饭、靠天喝水、靠天养畜等问题。加大中小河流域治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十七)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交通道路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的高等级公路、铁路客运专线、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提档升级,构建对外畅通、路况良好、抗灾能力强的国省干线公路网络。继续实施车购税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专项转移政策,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重点投向贫困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边境旗市口岸公路建设,重点改造建设一批贫困地区县乡公路。分类提高贫困地区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建设和改造一批通乡油路、通村硬化路,实现所有苏木乡镇通油路,具备条件的嘎查村通硬化路,较大自然村通砂石路,根本改变群众出行难、行路难、运输难状况。

    (十八)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实施贫困嘎查村通动力电规划,全面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逐步实现县域电网同网同价、供电服务均等化,重点解决贫困嘎查村供电能力不足、电价负担过重的问题。鼓励贫困地区开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光伏扶贫工程,落实好国家支持光伏发电设施接入电网运行政策,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种植”“光伏+养殖”“光伏+农畜产品深加工”,拓宽增收渠道。

    (十九)加快推进贫困地区通信网络和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基本实现嘎查村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全覆盖。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采取政府补贴、企业减免、社会支持等方式,鼓励农村牧区贫困户使用信息网络。大力实施“互联网+”电商扶贫工程,支持电商企业拓展贫困农村牧区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和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贫困地区便民连锁超市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保障货源渠道正规、采购价格实惠、产品质量安全。

    (二十)加快推进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给予特殊帮扶。探索推进农村牧区公租房建设,注重盘活农村牧区闲置房屋,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为建不起、改不起房的特困户提供保障性住房。加大贫困嘎查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力度。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行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加大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牧区山水田林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嘎查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嘎查村级组织自建自管。

    (二十一)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扶贫济困传统美德,振奋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精神,坚定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深化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制定完善乡规民约,改变落后风俗习惯。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集中实施文化扶贫项目,普遍建立嘎查村文化室,推动文化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向农村牧区延伸。推动贫困地区县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文艺院团增加到贫困地区演出场次,扶持农牧民演艺团体和乌兰牧骑式演出队。

    (二十二)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科技、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加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着力研究开发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深入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工程、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等科技扶持计划,发挥科技型企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加强科技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提供更多生产生活技术、市场营销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领办创办产业项目,广泛开展科技人员精准到户帮扶指导,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认真落实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加快实施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贫困嘎查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突出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业合作社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农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四、健全完善扶贫开发机制,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政策保障

    (二十三)健全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发挥好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承贷专项贷款的作用,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财政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农牧业综合开发、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涉牧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嘎查村。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嘎查村、贫困人口倾斜。从2016年起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涉牧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大兴安岭南麓、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围绕本地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涉牧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实效性。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自治区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扶贫模式,适合由市场和社会完成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要支持引导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去完成。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四)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进一步扩大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发挥金融扶贫的重要作用。跟踪落实好国家扶贫再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切实用好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贫开发信贷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盟市、旗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采取财政资金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放大扶贫资金的投放规模,调动金融资金参与扶贫开发。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贫困旗县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小额贷款金融服务,到2017年实现贫困旗县全覆盖。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牧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牧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银保风险分担机制,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通过落实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等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发展。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信贷与农牧业保险相结合的农保互动体系,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农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组建自治区扶贫融资平台,做好易地搬迁扶贫融资工作。

    (二十五)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涉牧资金投入设施农牧业、加工、风电、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嘎查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牧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贫困地区矿产、风电、光伏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嘎查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二十六)创新社会扶贫机制。广泛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互为支撑,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继续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定点扶贫、京蒙扶贫协作和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等工作。认真落实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和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团体和机构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鼓励、支持、帮助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采取定向、包干等方式参与扶贫,增强脱贫攻坚社会合力。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要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扶贫开发。工商联系统要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开展精准扶贫帮扶行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发挥好“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培育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着力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五、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十七)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着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要把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列入学习培训计划,做到进教材进课堂、入心入脑,为脱贫攻坚注入强大思想动力。

    (二十八)严格落实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盟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旗县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旗县委书记和旗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与上级党委、政府签订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上级专题报告扶贫开发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要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完成一项销号一项。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结合旗县换届,选好配强贫困地区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旗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地安排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旗县挂职任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把严的要求、实的作风贯穿于脱贫攻坚始终。

    (二十九)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贫困苏木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三牧”工作的干部担任贫困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好以嘎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集中整顿软弱涣散嘎查村党组织,提高贫困嘎查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嘎查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嘎查村干部报酬、嘎查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驻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嘎查村工作。根据贫困嘎查村的实际需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提高旗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加大驻村干部考核力度,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对在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使用。加快推进贫困嘎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组织群众自觉广泛参与扶贫开发。

    (三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制定出台自治区对盟市、旗县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旗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加快落实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贫困旗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要求。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联合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地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落实贫困旗县约束机制,严禁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重大涉贫事件的处置、反馈机制,在处置典型事件中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水平。加强农村牧区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实现数据共享。

    (三十一)切实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建立脱贫攻坚推进机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苏木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加强贫困地区旗县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

    (三十二)扎实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贫困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

    (三十三)大力营造脱贫攻坚良好氛围。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全面展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脱贫攻坚的生动实践、显著成效,充分调动全社会关注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推广扶贫开发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规定大力表彰为扶贫开发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加强思想工作,引导贫困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振信心,努力创造美好生活。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守望相助,团结奋斗,精准发力,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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