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内蒙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19.01.2015  13:06

  原标题:点击关键词 展示新成就【两个责任】

     “两个责任”

  作风正则民意顺,民心齐则民力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更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落实“两个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扎实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014年8月,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范围、内容和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主体责任

   总揽全局,党委牵住“牛鼻子”

  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也是工作落实主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必须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2014年初以来,自治区党委通过多种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多次作出研究部署。频频出实招,切实明责知责、全面履责尽责、严格问责追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2014年初,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在自治区纪委全会上重申自治区党委六项廉政承诺,其个人也作出“凡是打着我的旗号办事的都不要信、不要帮、不要办”的郑重声明。

  4月,我区印发《全面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精力集中到主业主责上来。

  6月,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实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约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纪委领导就落实“两个责任”约谈盟市、厅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

  8月,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对各级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范围、内容和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9月,自治区党委派出督查组,对全区各盟市、旗县、乡镇和直属机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

  在自治区党委的引领和带动下,全区各级党委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分解了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使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传递。各盟市、厅局党委(党组)书记在自治区及本级报刊媒体上纷纷发表落实主体责任署名文章,作出公开承诺。

   监督责任

   利剑高悬,纪委种好“责任田”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监督责任。2014年,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长期以来,纪委承担了不少与反腐败无关的任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工作越位、错位、缺位情况时有发生。”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力在去年初召开的推进“三转”专题研讨班上明确,要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战线收回来,突出主业主责,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从“瘦身”到“强身”的转变。

  认识上的明确带来行动上的自觉。经过三轮“大刀阔斧”的清理,自治区纪委参与的101个议事协调机构被“砍掉”88个,留下13个,精减率达87%;盟市纪委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也均精减至13个以内;自治区纪委各派驻机构不再分管其他工作,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主责领导,回归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