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1.03.2017  00:10
     
      2017年3月20日10时10分,备受社会关注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红梅遭丈夫家暴致死一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9号法庭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三级妇联代表,被害人红梅的近亲属以及多家媒体记者参与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系夫妻,被告人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被害人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被告人金柱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被告人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被害人红梅打电话,但被害人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柱见被害人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被害人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被告人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被害人红梅倒地后又踢了被害人红梅。之后被告人金柱将被害人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被害人红梅的头发,将被害人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被告人金柱在车内对被害人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被害人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起床后将儿子乌某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锡尼镇社保局巷内一门市部买了一瓶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被告人金柱又买了一瓶白酒于15时34分许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15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柱在二楼与被害人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被害人红梅。后被告人金柱发现被害人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被告人金柱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被告人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柱因对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综合案情事实基础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宣判结束后,记者见到了前来旁听的红梅的父亲哈斯生布尔。老人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尽管和他的期望还有一些差距,但基本满意。哈斯生布尔告诉记者,红梅的孩子现在由他和老伴照料,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目前情绪明显好转,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他和老伴将在有生之年倾全力照顾好这个不幸的孩子。“红梅从刚结婚开始就多次被金柱打过,我们也多次劝说她离婚,但红梅考虑到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就一忍再忍,没想到最后却把命都丢了。希望那些有过被家暴经历的女士,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千万不要做第二个红梅。” 哈斯生布尔说,
    曾一直关注此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魏云玲副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鄂尔多斯市中院对此案的阳光司法,起到了很好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对于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家暴不是普通的家务事,广大受暴者千万不要再有“家丑不外扬”的顾虑,要高度重视家暴发生的第一次,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魏云玲希望受暴者的邻居、所在社区和组织不要做“路人甲”,发现此类事件要及时帮助报警,积极与家庭暴力做斗争。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法治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