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对自治区党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告

08.09.2017  03:12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2016年7月5日至9 月6日,自治区党委第九巡视组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进行了巡视。2017年1月8日,巡视组向局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局党组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任组长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按时完成了整改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关于“党组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还有差距”问题

(一)关于“党组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不够”问题。

1.具体问题: 与中央要求建立统一权威的食药监管体制还有差距。对盟市旗县食品药品机构改革职能整合进度慢,落实“四个最严”的力度不够,一些盟市旗县的监管能力相对滞后于形势任务需要,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三小”经营户监管难的问题缺乏有效研究和对策,群众对“舌尖上的安全”不够放心。

整改情况及措施: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统一权威的食药监管体制,落实“四个最严”“党政同责”“四有两责”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协调、推动各盟市加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到2016年6月底,6个未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盟市已全部独立设置,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已实现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全部独立设置;全区103个旗县中38个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其余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同时加挂食药监管局牌子;按乡镇或区域设置903个基层监管所,实现了全区苏木乡镇监管全覆盖。在2017年2月20日召开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对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考核力度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我局相继制定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对小作坊实行审查登记管理,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

制定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提升三年行动规划(2015—2017)》,要求各盟市局结合食安城市创建工作,督促和引导小餐饮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其经营条件,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发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产目录《通告》,将包括乳粉、食品添加剂在内的22种食品品种列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产目录,明确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列入禁产目录内的食品。

将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一园两场”(食品加工园区、农贸市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验收的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将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纳入园区或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三小”业态具有量大、面广、分散、素质低、风险高等特点,监管难度极大。这是全国的普遍性问题。由于我区监管力量不足,使之更加成为监管的一个突出短板,需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加以治理。我局将继续督促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三小”日常监管,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三小”入园管理、区域管理和示范街管理,持续加大治理力度。

2.具体问题: 有时落实上级工作要求不够坚决。2013至2015年,滞留中央下达盟市专项资金及食品检验设备资金。

整改情况及措施:

积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沟通,解决国家转移支付资金与任务下达不同步的问题。根据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任务分配情况,加快中央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加快项目支出进度,能够确定的项目支出争取做到国家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特别是加快政府采购和第三方检验检测经费支付进度。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央专项经费已全部下达各盟市。

3.具体问题: 执行党组议事规则有时不严格。党组会和局务会有时混着开,2014年9月15日局务会议上,第六个议题是研究领导分工。

整改情况及措施:

从今年1月份开始,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制度》,专门印制了局党组会议记录本、局务会议记录本和局长办公会议记录本,提前做好三种会议议题安排,分别召开、分开记录。

(二)关于“党建工作抓落实不够”问题。

1.具体问题: 以处为单位设立党支部,有些处室人员少,不好开展工作。发展党员档案存在问题,抽查2014年以来入党3人,有2名同志政审时间在预备党员时间后,1名同志缺少政审材料。

整改情况及措施:

按照《党章》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之规定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关于规范区直机关党支部书记任职程序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开展了支部设置情况自查工作和专项整改,重新规范支部设置,撤销了党员人数较少、不符合设立党支部条件的党支部和支部委员会各1个。

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支部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规定做好预备党员政治审查工作。对1名调入后缺少政审材料的党员,在原单位找回了政审材料并归入人事档案。

2.具体问题: 一些党支部学习流于形式。有的支部书记对“三会一课”制度及相关内容,回答不完整。2014年有的党支部党建述职报告中文字表述不严谨。抽查2015年支部会议记录,有的支部未召开过“三严三实”专题组织生活会。

整改情况及措施:

制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三会一课”制度和组织生活会的通知》,进一步重申、明确“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会有关要求,要求各支部认真学习、落实,认真撰写述职报告,机关党委对各支部述职报告严格把关。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2016年度党组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支部严格按照要求召开了2016年组织生活会。对支部书记进行了党建知识测试。今后,将继续加强对各支部“三会一课”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等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召开约谈会,对支部书记进行集体约谈;就党建述职报告、“三会一课”制度及相关知识掌握、“三严三实”专题组织生活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相关支部及支部书记提出了严厉批评,要求各支部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建知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撰写述职报告,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组织生活会。对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的支部和支部书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问责。

(三)关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1.具体问题: 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还有差距,层层传导压力不够。2014至2016年召开党组会40次,其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套开9次,专题研究仅1次。2015年梳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时,有的直属单位存在查找的风险点与防范措施一字不差和干部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完全相同的问题。

整改情况及措施:

从今年开始,严格执行《基层组织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见》及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实施意见》,局党组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建工作汇报,每半年召开1次党建工作专题会议。局党组已经听取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1次。

有关单位将工作岗位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岗位找出潜在廉政风险,分出ABC风险等级,提出防控措施,形成了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一览表。从2017年开始,制定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办法》,重新列出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责任清单,按照具体岗位和潜在廉政风险,与所有人员签订廉政防控责任书。

2.具体问题: 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1名兼职工作人员。成立以来未办理过信访举报案件,日常监督仅限于迟到早退等问题。机关纪委与纪检组职能分工不清,信访受理、批转、查处工作机制不规范。

整改情况和措施:

经自治区直属机关纪工委同意,已设立机关纪委,配备纪委书记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

局机关纪委已将2014年—2015年18件投诉举报全部办结,2016年已办结4件、在办2件。完成了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了解和违规问题的核查工作。今后,机关纪委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纪工委执纪审理工作办法》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和案件执纪审理相关工作。

已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加强自治区直属机关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转发的自治区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派驻纪检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以及直属机关纪工委关系的几点建议〉的通知》,明确了派驻纪检组与机关纪委的职责。制定了《机关纪委案件查办工作规程》和《机关纪委信访举报工作规程》。

除了上述整改措施以外,针对巡视组提出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今年2月,局党组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向自治区第十次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3月6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建立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七级责任制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实行按片区落实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设备采购、行政审批、稽查执法等方面违规混乱、有风险漏洞”问题

(四)关于“检验检测等设备采购违规混乱”问题。

具体问题: 2015至2016年采购三批食品快速检测仪器。其中:第一批设备采购的开标日期与党组会议纪要发文时间同为2015年5月5日,第二批和第三批快检设备未找到相关的党组会议纪要。

情况说明:

2015年4月23日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第一批设备采购事宜,党组会议纪要(内食药监党纪要〔2015〕1号)于2015年5月5日印发,正好与开标日期一致。第二批、第三批是在同一次党组会议上研究的,会议纪要(内食药监党纪要〔2015〕5号)于2015年8月14日印发。

(五)关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和认证检查评审准入存在风险漏洞”问题。

1.具体问题: 专家库组成人员不规范。

整改情况及措施:

在2017年2月27日党组会上,明确今后专家库的建立,必须先推荐,然后依照遴选程序和条件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2017年3月2日制定出台《“四品一械”审评专家和核查员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并重新组建了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四品一械”审评专家及核查员库。同时,规定行政人员全部为兼职核查员,不参与技术审评工作。

2.具体问题: 专家选取有随意性,审批程序不规范。

整改情况及措施:   

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四品一械”技术审评工作要求的通知》《 “四品一械”技术审评抽调审评专家(核查员)管理办法》《 “四品一械”技术审评程序》等制度,规范了技术审评及专家抽取工作。

为了实现对评审专家和核查员实行随机抽取,杜绝随意性,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新增随机抽取审评专家和核查员的软件模块和功能。

制定了《审评查验工作会议记录有关规定》,自2016年9月起,按要求对所有审评会议专家个人意见和讨论意见、会议过程等进行详细如实记录,并统一存档管理。

(六)关于“稽查执法存在违规”问题

1.具体问题: 案件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某药品生产企业在未通过新版GMP认证的情况下,套用已有批号,生产销售某药品若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此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

情况说明:

某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套用已有批号生产某药品的行为在《药品管理法》中无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据《特别规定》和国家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9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具体问题: 同一药企多次处罚,尺度不一、力度不够。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某药品生产企业3次被举报生产劣药,对此第一次处以货值一倍的罚款,第二、三次分别处1.5倍的罚款。另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劣药三次被处罚,前两次罚款1.5倍,第三次罚款2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次生产劣药罚款下限应2倍以上。

情况说明:

以上2个企业虽然因为3次违法分别受到3次处罚,但是同一当事人的3次违法产品不同、情形不同,不是一种违法行为的累次发生,故不宜适用一次比一次更重的法律原则。

3.具体问题: 对举报某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至今未果。2014年4月,某食品生产企业被举报其生产的某种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营养成分标示的有关规定,经调查后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企业以法律不当、罚款过重为由提出听证。9月27日,该企业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行政复议。10月29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按照规定终止行政复议。

整改情况及措施: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多次对该案案情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考虑到该案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实施,最终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企业主动召回已经售出的产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和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得知不予行政处罚后,申请撤回行政复议。2014年11月3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依据有关法定程序,最终对该案件做出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终结案件。

三、关于“选人用人和干部管理不够规范”问题

(七)关于“执行选人用人制度有差距”问题。

具体问题: 研究干部有时存在随意性,处级干部岗位空缺比较多,军转干部未及时定职,干部提任前有时征求意见不够。

整改情况及措施:

研究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完成了《关于拟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动议的请示》起草工作,有效解决了干部任用等问题。

(八)关于“机关调入人员门槛低,专业限制少”问题。

整改情况及措施:

研究制定《人员调入暂行规定》,并严格执行。

(九)关于“机关借用人员时间长”问题。

具体问题: 局机关长期借调各盟市或旗县区食药系统干部,时间最长的达到13年。

整改情况及措施:

研究制定《挂职及借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并严格执行。

(十)关于“存在违规享受待遇情况”问题。

具体问题: 有的人退二线,还享受原待遇。

整改情况及措施: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免去实职的干部,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目前已不存在干部免实职享受原待遇问题。

四、关于“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十一)关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

1.具体问题: 办公经费占用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2014年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电脑、摄像机、办公家具、支付零时工工资等。

整改情况及措施:

对于2013年以来,由于机构改革,职能、编制、人员和监管任务大幅度增加,导致公用经费不足、占用专项资金的问题,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全额纳入预算,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具体问题: 专项资金列支会议费,无会议通知文件和参会人员名单:2013和2014年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会议费及培训费。 

情况说明:

2012年以来,食药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措施、机制都在进行大调整,新法律、新法规、新制度、新措施不断出台,各种专项行动也不断开展,每出台一项新法律、新法规、新制度、新措施,每一次专项行动,都需要宣传、贯彻、落实,会议部署和培训任务非常繁重,经常采取以会代训或会议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专项经费中支付了会议费及培训费。

3.具体问题: 某直属单位2013—2015年从中央和地方食品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购置车辆一台。

整改情况及措施: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车辆的问题,已责成该单位用其他收入补齐了购车挪用的专项资金,并进行了账务调整。要求该单位对购置的车辆严格管理、专车专用。

(十二)关于“超标准报销会议费,无预算支出‘三公’经费”问题。

整改情况及措施:

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制定《 “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强化了内部财务管理,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支出,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十三)关于“公务员违规取酬”问题。

具体问题: 2013 年10月至2015年,某事业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其中2人领取了评审费。

整改情况及措施:

已将两位公务员在审评中领取的评审费收回入账。今后,不再将行政人员纳入技术审评专家范畴,不再向行政人员发放审评费。

(十四)关于“违规向监管企业借款”问题。

具体问题: 2010 年,为解决建办公楼资金缺口,从所监管的三家药企借款。

整改情况及措施:

该事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经纳入政府债务,决定通过政府债券置换资金一次性解决建设办公楼资金缺口问题,(包括从三家药企的借款)。目前,三家药企的借款已全部归还。

      特此通告。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