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 呼市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月人均565元

16.02.2015  10:18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获悉,为了提高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呼和浩特市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月人均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呼和浩特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为: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65元,5个旗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15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3644元。(记者 刘艳芳 通讯员 孙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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