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

29.03.2016  18:06

 

呼环政批字[2016]31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 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 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和浩特市城发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呼城发[2016]17号)及由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于2014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呼环政批字[2014]58号、呼环政批字[2014]59号)、呼环政批字[2014]60号)。现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调整部分热源燃料结构、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厂余热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方案,拟对原项目进行了变更。主要变更内容为①辛家营热源厂取消建设原设计7×70MW燃气热水锅炉,增加加压泵站,建设17.77km长输管线与盛乐电厂相连;②金桥调峰热源厂将原设计7×70MW燃气热水锅炉改建为2×70MW燃气热水锅炉,并增加加压泵站,由设计19.75km一级热水管网增加至21.06km一级热水管网,建设17.77km长输管线与盛乐电厂相连,增加1座热力站和金城垃圾电厂换热首站1座;③毫沁营热源厂原设计5×116MW燃气热水锅炉和2×25MW电锅炉,现5×70MW燃气锅炉(包括三合村热源厂建设2×70MW燃气锅炉替代现有5×29MW燃煤锅炉)+2×25MW电锅炉,由30.68km一级热水管网增加至32.29km一级热水管网,增加10座热力站。项目总投资242936.53万元,环保投资为1722.5万元,占总投资的0.71 %。 项目为变更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赛罕区、新城区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锅炉烟气最终通过30m和100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锅炉的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经高出屋顶排气筒达标排放。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后与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锅炉净环水系统排污水混合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金桥污水处理厂和辛辛板污水处理厂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 7 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减震、隔声处理,高噪声设备封闭在厂房内,采取以上措施使厂界周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同时须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通过垃圾箱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赛罕区、新城区环保局分别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赛罕区环保局,新城区环保局,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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