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直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9.03.2016  18:05

 

呼环政批字[2016]33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直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呼和浩特市直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直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市区,规划设计建设90个区域直饮水站、5 个自助水屋中心直饮水站以及直饮水输送管道3505.3km。区域直饮水站总占地面积10181m 2 ,自助水屋直饮水厂总占地面积为675 m 2 。项目总投资160024.07万元,环保投资为145万元,占总投资的0.09%。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所在辖区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水环境保护。施工期各临时施工场地内修建临时沉淀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出水应进行回用,可用于施工道路降尘用水等;生活污水经租住房屋已有的环保设施收集,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浓水和设备反冲洗废水应进一步综合利用。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 7 cm/s。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运营期设备仪器设置在室内,加强设备的维修、管理,保持设备良好的运转,经墙体隔音距离衰减后,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4、加强固废管理。项目产生的石英砂、废活性炭、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并统一回收处理。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所在辖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新城区环保局,赛罕区环保局,回民区环保局,玉泉区环保局,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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