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

23.10.2017  16:24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全面提高建设项目审批的科学性,促进项目审批的公正、公平、公开,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现场踏勘

在项目取得环评执行标准的复函后,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环评科及其他部门组成2人以上踏勘小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简介,对拟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重大项目可聘请专家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2.项目区域内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井)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等;

3.项目选址区域的排水去向等环境状况;

4.必要时须在项目周边张贴公示信息征求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

(一)参会人员

项目技术评审会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专家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家、分管领导,以及监察室、环评科、行政审批办、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评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属地环保局等熟知业务相关人员参加。

依据项目类型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3-5名相关专业、行业评审专家对拟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二)评审地点

专家技术评审会原则上在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大厅召开。

(三)评审议程

技术评审会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1.由主持人介绍到会专家及参会人员,说明评审项目,明确审查重点。专家讨论确定专家组组长。

2.由专家组组长继续主持会议,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环评单位对环评报告进行汇报。

3.专家及其他参会人员对所审查项目的环评报告进行提问,环评单位或项目单位人员负责答疑。

4.专家和与会人员发言,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可行性发表意见,着重就环保措施等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项目涉及管理科室、二级单位业务工作的,参会人员必须表态发言。环评科归纳总结参会人员意见,形成项目专家评审初步意见。

5.专家及参会人员对评审初步意见进行讨论(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回避),形成最终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宣布,专家在最终审查意见上签字。

6.主持人对会议进行总结。

(四)复审

环评单位依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在7日内完成环评报告的修改完善,环评单位再次提交环评文件由参会专家进行复审,如无异议则专家在修改清单上签字确认;如对修改后的报告有异议,则环评单位须继续按照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整改。最终出具报批版环评文件。

(五)报批版的环评文件须在每月底前3日上报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环评科进行上会前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六)其它

项目初审意见、总量批复、涉及相关的环境管理科室等项目的审查意见自技术评审会复审后五个工作日,出具相应文件,逾期视为同意。

三、项目受理

1.报批申请一份(要求明确四邻具体位置、间距、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2.报批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光盘);

3.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4.规划部门同意的文件;

5.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立项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附保护区主管部门相关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附国土部门矿区范围划定的批复;

(4)建设项目若存在“未批先建”等行为,须提交处罚单复印件;

(5)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批复材料;

(6)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

1.报批版的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要件齐全,通过技术评审、复审无异议,并无公众反对意见的项目,可以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委员会”审议。

每个项目均须填写《呼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委员会审查会”议原则上每月月底召开一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议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不予批准,并及时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项目批复后,应及时将环评文件和批复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市环境监察支队、属地环保局和环评机构等相关单位。

五、公示

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及程序》(呼环通字〔2014〕25号)。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开内容主要在“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和“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予以公开。每次公示期限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报告表5日,报告书10日。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正常生活,并存在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呼市环保局可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相关民众意见,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一)受理情况公开

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经局领导签批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公众参与情况;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9)听证权利告知;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2.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公众参与情况;

(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2015年8月1日试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5-09号,《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的通知》(呼环通字〔201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流程图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