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基金设立公告

15.05.2015  18:41

公      告

 

为创新政府资金投资方式,自治区决定设立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现公开向社会邀请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有意者请于5月28日前报名,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6月15日前编制基金组建方案,报送我委(一式十份)。我委将委托对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开展尽职调查,择优选择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人:高博

联系电话:6659072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投资方式,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领域,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我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内蒙古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2]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现代服务业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并投资于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2015年安排引导基金1亿元,吸纳社会资金2亿元以上,首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3亿元以上。2016—2017年视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争取通过增资扩股或平行发起设立等方式,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扩大至10亿元以上,以后滚动发展。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股权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引导基金由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基金的组织实施,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负责确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区域,审核确认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对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区域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集中投向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服务、商务咨询、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家庭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投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成长期、成熟期或处于拟上市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发展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组建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社会投资者出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具体运营管理。选择一家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出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具体运营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投委会,由投资者代表及专家组成,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派代表出任投委会委员,并对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股权投资基金批准设立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基金投向、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确定,接受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股权投资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后,在完成对股权投资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确定,接受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资产托管经营资质,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二)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及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引导基金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不少于3个(含),其中民营企业或个人出资人不少于2个(含);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具体比例在基金章程中明确。

第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扩股的,除需符合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已经自治区批准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股权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出资人或合伙人会议有效批准,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开向社会发布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或增资扩股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公告要求,组织编制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扩股方案(详见附件1、附件2),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拟设立或增资扩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正式方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并下达引导基金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将引导基金拨付引导基金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股权投资基金账户。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基金章程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股权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为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的30%,按出资比例让利于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八条 当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法定程序择优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1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三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合规性审核;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基金章程;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遣代表,监督股权投资基金投向;

(四)通过招标在自治区财政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根据基金章程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引导基金拨付基金账户;

(五)及时将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引导基金托管专户;

(六)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引导基金(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2%支付。在引导基金没有增值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或增值收益不足支付管理费用前,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费用从预算内资金中安排;在引导基金增值收益超过管理费用后,从增值收益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引导基金出资与退出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资期不超过5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股权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扩股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领域或区域不符合办法规定的;

(四)股权投资基金未按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及引导基金托管等情况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2

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扩股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增资扩股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基金增资扩股情况。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2

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扩股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增资扩股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基金增资扩股情况。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公      告

 

为创新政府资金投资方式,自治区决定设立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现公开向社会邀请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有意者请于5月28日前报名,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6月15日前编制基金组建方案,报送我委(一式十份)。我委将委托对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开展尽职调查,择优选择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人:高博

联系电话:6659072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投资方式,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领域,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我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内蒙古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2]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现代服务业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并投资于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2015年安排引导基金1亿元,吸纳社会资金2亿元以上,首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3亿元以上。2016—2017年视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争取通过增资扩股或平行发起设立等方式,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扩大至10亿元以上,以后滚动发展。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股权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引导基金由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基金的组织实施,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负责确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区域,审核确认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对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区域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集中投向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服务、商务咨询、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家庭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投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成长期、成熟期或处于拟上市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发展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组建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社会投资者出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具体运营管理。选择一家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出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具体运营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投委会,由投资者代表及专家组成,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派代表出任投委会委员,并对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股权投资基金批准设立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基金投向、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确定,接受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股权投资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后,在完成对股权投资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确定,接受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资产托管经营资质,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二)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及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引导基金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不少于3个(含),其中民营企业或个人出资人不少于2个(含);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具体比例在基金章程中明确。

第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扩股的,除需符合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已经自治区批准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股权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出资人或合伙人会议有效批准,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开向社会发布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或增资扩股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公告要求,组织编制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扩股方案(详见附件1、附件2),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拟设立或增资扩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正式方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并下达引导基金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将引导基金拨付引导基金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股权投资基金账户。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基金章程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股权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为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的30%,按出资比例让利于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八条 当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法定程序择优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1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三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合规性审核;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基金章程;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遣代表,监督股权投资基金投向;

(四)通过招标在自治区财政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根据基金章程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引导基金拨付基金账户;

(五)及时将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引导基金托管专户;

(六)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引导基金(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2%支付。在引导基金没有增值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或增值收益不足支付管理费用前,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费用从预算内资金中安排;在引导基金增值收益超过管理费用后,从增值收益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引导基金出资与退出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资期不超过5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股权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扩股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领域或区域不符合办法规定的;

(四)股权投资基金未按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及引导基金托管等情况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2

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扩股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增资扩股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基金增资扩股情况。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2

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扩股的方案框架

 

一、股权投资基金增资扩股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基金增资扩股情况。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