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法函〔2017〕45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27.11.2017  21:14

自治区普法工作专项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建议将《普法责任清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推动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修改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安全用药月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