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42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配料的复函
李红军:
您的来信《关于“冬虫夏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配料信访函》收悉。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已进行了明确,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 食品药品监管局

(内食药监法函〔2017〕435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你司《关于 食品药品监管局